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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2-06 来源: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

附件1

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与归属感,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凡遵守联合会《章程》,积极从事数字经济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按规定缴纳会费,经联合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后,即成为联合会会员。

第三条 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原则,发展会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秘书处是会员服务和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会员注册登记、信息维护、会费收取、服务对接等日常工作,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展的会员需按规定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联合会

(三)在数字经济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支持联合会工作,积极参加联合会活动;

(五)从事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经营、管理、教育、金融、宣传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注册、诚信经营,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六)在数字经济相关领域有一定的造诣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有志之士,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心为联合会发展做贡献,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六条 入会流程:

(一)会员入会需填写《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会员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专业资质证明(如有);

(二)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完整性与真实性;

(三)初审通过后,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联合会会员;

(四)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由联合会颁发会员证书,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颁发牌匾并予以公告,并在联合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告。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联合会的活动并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联合会的决议,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支持和参与联合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章 会员分级与权益

第九条 联合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四个级别。个人会员可根据个人成就加入相应的级别。

第十条 会员分级权益

(一)普通会员单位

1.享有联合会会员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并获得联合会会员单位牌匾;

2.参与联合会指导、主办、承办的会议展览、高端论坛、产业对接、专业赛事、培训研讨、技术交流、银企对接等各项活动,以及联合会组织的赴境外参展、经贸考察等活动;

3.申请联合会专家库的专家咨询服务,获取联合会相关信息;

4.申请加入联合会专业委员会,并参加相关活动;

5.通过联合会向有关单位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等。

(二)理事单位

在普通会员权益基础上,理事会员可叠加享受以下会员权益:

1.享有联合会理事单位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并获得联合会理事单位牌匾;

2.优先申请进入专业委员会、申请成为副主任;

3.优先在联合会主办、承办的会议展览、高端论坛、产业对接、专业赛事、培训研讨、技术交流、银企对接等各项活动上宣传推介,并给予政策优惠;

4.优先在联合会官方媒体展示会员风采等。

(三)常务理事单位

在理事会员权益基础上,常务理事会员可叠加享受以下会员权益:

1.享有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并获得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牌匾;

2.享有与联合会单独合作的优先权,在联合会主办、承办的会议展览、高端论坛、产业对接、专业赛事、培训研讨、技术交流、银企对接等各项活动上做主题发言等,可享受冠名优先权及赞助优惠;

3.优先牵头申请成立联合会相关的专业委员会、申请成为主任;

4.优先参与联合会组织的重点调研活动等。

(四)副会长单位

在常务理事会员权益基础上,副会长单位可叠加享受以下会员权益:

1.享有联合会会员副会长单位的荣誉,以联合会副会长身份出席有关活动,并获得联合会副会长单位牌匾;

2.参与联合会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的决策;

3.优先对接政府、金融资本等相关资源;

4.申请与联合会共同主办、承办的会议展览、高端论坛、产业对接、专业赛事、培训研讨、技术交流、银企对接等各项活动等。

第六章 会费缴纳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主要用于保障联合会正常运转、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和符合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支出,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确因特殊困难无法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可向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缓缴或者减免年度会费,具体由秘书处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自动退会或丧失会员资格的会员,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会员监督管理与表彰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有序、责权利相统一的会员管理服务机制,构建紧密连接、互信共赢、可持续发展的会员之家。

第十六条 对会员、监事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会员名册,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单位会员发生注册地、业务范围、合并撤销、单位代表、联络员等变化,应及时告知联合会,并在会员管理系统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或终止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联合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因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联合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交回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联合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确认后视为退会。

第二十一条 实行激励机制,对积极履行义务、为联合会和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1218日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联合会。

 


附件2

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联合会正常运作和服务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公告》以及《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确保收取规范、管理合规、使用合理、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保障联合会正常运转、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和符合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条  按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凡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入会的会员,每年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副会长单位:30000/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10000/年;

(三)理事单位:5000/年;

(四)会员单位:2000/年;

(五)个人会员:暂免收取会费。 

第六条  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费每年收取1次,有效期为1年;会员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2月底前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会员单位不满1年的,按整季度收取(以批准入会当月为第一个自然季度起始月,不足1个季度的按1个季度计算)。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向会员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九条  会员逾期未缴纳会费的,联合会秘书处应发出书面催缴通知;逾期1年未缴纳的,视同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退会的,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会员确因特殊困难无法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可向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缓缴或者减免年度会费,具体由秘书处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联合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联合会秘书处每半年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监事会报告会费收支管理情况,每年接受独立审计,并在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专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接受监事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1218日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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