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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章程(试行)

2020-12-07 来源: 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

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英文名称“Hebei Federation of Digital Economy”,缩写HEBFDE)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省内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联合性、非盈利的地方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数字经济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成为政府主管部门与数字经济领域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之间的枢纽和桥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行业自律,协助和支撑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行业利益,促进河北省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秉承“开放协作、创新服务”的工作理念,坚持"依法办会、科学办会、民主管理、服务为本、自律发展"的基本原则,努力为政府解忧、为企业排难、为行业谋利,力争建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一流社会组织,为促进河北省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贡献力量。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承办或参与省内外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会展、论坛、考察等各类活动。

(二)开展数字经济领域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协调省内数字经济相关协会及产业的关系,推动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四)对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论证评估,承担数字经济重大项目评估、成果和技术评价。

(五)开展行业自律与行业服务工作。组织制定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标准,承接政府相关职能转移,在相关政策法规基础上开展行业评估、认证等工作。

(六)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国内外产业合作。

(七)围绕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发展,开展数字经济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课题研究,制定相关产业规划战略,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八)开展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编辑出版相关刊物。

(九)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置1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会员会费进行减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0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郑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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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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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河北省数字经济联合会(英文名称“Hebei Federation of Digital Economy”,缩写HEBFDE)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省内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联合性、非盈利的地方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数字经济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成为政府主管部门与数字经济领域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之间的枢纽和桥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行业自律,协助和支撑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行业利益,促进河北省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秉承“开放协作、创新服务”的工作理念,坚持"依法办会、科学办会、民主管理、服务为本、自律发展"的基本原则,努力为政府解忧、为企业排难、为行业谋利,力争建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一流社会组织,为促进河北省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贡献力量。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承办或参与省内外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会展、论坛、考察等各类活动。

(二)开展数字经济领域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协调省内数字经济相关协会及产业的关系,推动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四)对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论证评估,承担数字经济重大项目评估、成果和技术评价。

(五)开展行业自律与行业服务工作。组织制定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标准,承接政府相关职能转移,在相关政策法规基础上开展行业评估、认证等工作。

(六)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国内外产业合作。

(七)围绕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发展,开展数字经济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课题研究,制定相关产业规划战略,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八)开展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编辑出版相关刊物。

(九)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置1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会员会费进行减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0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郑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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