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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论“数” | 加快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

2022-08-12 来源: 河北新闻网

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国家工信安全中心测算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545亿元,预计到2025年,规模将突破1749亿元。在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有序、合规发展大体系下,数据交易市场再次活跃起来,一大批数据要素市场正在计划搭建。但在数据确权、隐私保护、流通交易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探索建立数据要素高效配置的规则体系,引导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

明确数据产权界定规则。合理的数据产权界定应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首先,根据数据处理主体的不同,可以对数据产权主体进行进一步类型化。其次,融合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溯源,为数据确权提供一种更好的解决方法。再次,具体到数据要素的交易机制,可以将经济主体对数据要素的权益作为用益权,而不是所有权。最后,将数据要素交易解释为一种服务,数据所有者向数据购买者提供了数据服务,服务期内数据所有者不仅提供了数据,还可以进行数据更新、技术支持等服务。同时可以决定到期后对于数据进行何种处理,而且一个数据提供者可以向多个数据购买者提供数据服务。

优化完善隐私保护政策。现阶段对于隐私保护政策的主要担忧是过度严格的隐私保护政策会损害数字经济的发展,因此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隐私问题涉及个人数据,对隐私的立法可以重点关注个人数据,同时应充分考虑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以平衡隐私保护和经济发展;对于个人数据,可以使用加密手段,实现个人数据的脱敏。平台企业在应用时对个人隐私数据进行匿名化或加密处理,回应公众对隐私的关切。政府对于自身的数据收集与共享行为也要有更严格的规定,不仅要加强内部控制,尤其是政府内部无法处理数据,在与平台企业进行数字技术合作时,必须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监管,从数据源头保护个人隐私;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科研等,可以做出一定的宽限;在制定隐私保护政策的同时,有必要提高公民隐私意识,加强相关部门对平台企业收集和使用数据时的隐私监管;区分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我国在《民法典》中采取了区分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立法安排,有条件进行二者的灵活切割,保障个人数据的合理商业应用。

多措并举促进数据流通。首先,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在盘活现有政务数据资源的基础上,推动数据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的流通共享,同时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公共数据共享利用体系。其次,加快完善数据流通共享机制,统一制定相应的数据标准,同时重视加强数据安全的管理和建设。再次,高度重视数据垄断问题,鼓励数据收集企业在适当的范围内共享数据,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政策,鼓励企业主动交易或分享数据来创造更大社会效益。最后,借鉴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权衡事前效率和事后效率。事前效率上,政府需要激励企业付出大量资金技术收集数据,如果企业考虑到数据会被强制共享,将减少自身收集的数据,反而让市场失去了动态效益;事后效率上,企业收集到的数据能够共享给其他企业,从而产生社会效益。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做出承诺,如在数据收集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不需要强制共享给其他企业或机构,保证企业能够享受收集数据之后带来的收益和回报,促进企业进行前期的数据收集。长期来看,在企业利用收集到的数据获得了足够的回报之后,数据就需要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进行社会共享,在产生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能够降低企业采取数据垄断行为的可能性。

(李三希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玙璠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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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论“数” | 加快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

2022-08-12 来源:河北新闻网

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国家工信安全中心测算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545亿元,预计到2025年,规模将突破1749亿元。在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有序、合规发展大体系下,数据交易市场再次活跃起来,一大批数据要素市场正在计划搭建。但在数据确权、隐私保护、流通交易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探索建立数据要素高效配置的规则体系,引导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

明确数据产权界定规则。合理的数据产权界定应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首先,根据数据处理主体的不同,可以对数据产权主体进行进一步类型化。其次,融合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溯源,为数据确权提供一种更好的解决方法。再次,具体到数据要素的交易机制,可以将经济主体对数据要素的权益作为用益权,而不是所有权。最后,将数据要素交易解释为一种服务,数据所有者向数据购买者提供了数据服务,服务期内数据所有者不仅提供了数据,还可以进行数据更新、技术支持等服务。同时可以决定到期后对于数据进行何种处理,而且一个数据提供者可以向多个数据购买者提供数据服务。

优化完善隐私保护政策。现阶段对于隐私保护政策的主要担忧是过度严格的隐私保护政策会损害数字经济的发展,因此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隐私问题涉及个人数据,对隐私的立法可以重点关注个人数据,同时应充分考虑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以平衡隐私保护和经济发展;对于个人数据,可以使用加密手段,实现个人数据的脱敏。平台企业在应用时对个人隐私数据进行匿名化或加密处理,回应公众对隐私的关切。政府对于自身的数据收集与共享行为也要有更严格的规定,不仅要加强内部控制,尤其是政府内部无法处理数据,在与平台企业进行数字技术合作时,必须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监管,从数据源头保护个人隐私;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科研等,可以做出一定的宽限;在制定隐私保护政策的同时,有必要提高公民隐私意识,加强相关部门对平台企业收集和使用数据时的隐私监管;区分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我国在《民法典》中采取了区分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的立法安排,有条件进行二者的灵活切割,保障个人数据的合理商业应用。

多措并举促进数据流通。首先,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在盘活现有政务数据资源的基础上,推动数据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的流通共享,同时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公共数据共享利用体系。其次,加快完善数据流通共享机制,统一制定相应的数据标准,同时重视加强数据安全的管理和建设。再次,高度重视数据垄断问题,鼓励数据收集企业在适当的范围内共享数据,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政策,鼓励企业主动交易或分享数据来创造更大社会效益。最后,借鉴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权衡事前效率和事后效率。事前效率上,政府需要激励企业付出大量资金技术收集数据,如果企业考虑到数据会被强制共享,将减少自身收集的数据,反而让市场失去了动态效益;事后效率上,企业收集到的数据能够共享给其他企业,从而产生社会效益。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做出承诺,如在数据收集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不需要强制共享给其他企业或机构,保证企业能够享受收集数据之后带来的收益和回报,促进企业进行前期的数据收集。长期来看,在企业利用收集到的数据获得了足够的回报之后,数据就需要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进行社会共享,在产生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能够降低企业采取数据垄断行为的可能性。

(李三希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玙璠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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